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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4次定期會

議事錄-提案
屆別 第3屆第4次定期會
總編號 第會180號
分類別 土管
編號 第180號
提案人 吳天祐
連署人 楊淑青
陳宥彤
蕭有祥
案由 和平區代表會於113年7月10~12日召開臨時會審查和平區公所土地管理課關於【國土計劃法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專案報告】時本席曾建請區公所就涉及原、漢居民現耕使用土地(含保留地、租地造林地)地上造作物及生產設施進行清查清理,並應視為重大議案,吳區長也當場同意成立專案作業組,擬制具體方案,送經本會審查後徹底實施。隨後楊淑青副主席也於本會本屆第8次臨時會提案類似相同議題。惟本席發現本次定期會不見任何課室提出具體方案或計劃報告,好似都不當一回事一樣,令人著急萬分。本案因涉及平等保護原、漢兩大族群民衆財產權益,事關重大,特再提案並提供具體意見,期待吳區長堅定行政革新,走在人前,做正確的事,儘快領導公所優秀團隊分層負責,分階段實施。
理由 一、依據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台中市政府發文字號:中市地編字第1090022637號 函【修正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辦理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作業要點】督促公所把握時效,正確輔導本區民衆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編定或更正編定各種土地(特別是建築用地)使用作業事宜。
二、本區為原、漢混居區域。由於早期地方政治制度設計偏差, 台灣各山地鄉(鎮、市、區)公所施政大多以照顧原住民利益為重心。自從山地鄉南島族群取得原住民稱號後,混居閩客漢人的權利保障如西山落日,淪落漫漫長夜,暗淡無光。各山地鄉鎮(區)公所、縣市政府施政,乃至中央機關決策,逐漸形成貶壓漢人價值的負面意識型態,憲法賦予公民生存自由平等的基本權利被剝奪,人格被歧視為非原住民,土地被法院枉判收回,家屋被拆毁,甚至家破人亡者到處都時有耳聞,不平等的司法環境與媒體負面報導油然而生。世居山地,祖先入山墾荒,協助政府發展山地經濟有功的閩客漢人無辜淪為台灣最弱勢的群體,最下等的國民。這個群體急須人道救援,有待政府重新調整非人道主義政策、不平等的土地居住與司法環境改革,並從各山地鄉、鎮(區)公所行政革新做起。
三、和平區範圍内佔人口63%多數的閩客漢人依賴現有土地、地上造作物耕作使用收益情形已經超過半世紀,還得不到政府正面對待,甚至被地政機關無故設置作業障礙,致身為中華民國人的閩客漢族公民居然無法依《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三節【國民經濟】第143條第4項「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及《土地法》第五章【荒地使用】第133條第1項規定「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以上「憲法」、「土地法」都明文規定凡是居住山地鄉(區)的中華民國人都可以取得與原住民同享因開墾山地保留地、林班地等公有荒地完竣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法益。如今,眼看【國土計劃法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於民國114年5月就要公布實施,各級政府迄今還没有對本區閩客漢族居民賴以生存的土地、地上物、造作物等物權狀態進行任何調查記錄,形成國土計劃裏有化外之區與化外之民現象。未來縱然國土功能分區使用合法,也無法得到既有物權保護。
四、為因應即將於明年五月公告實施的【國土計劃法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規定,以確保和平所有漢族居民房屋及生產設備設施在符合國土功能分區規定的原則下現有土地、地上物、地上造作物的使用收益權利都能得到和原住民相同合理與平等的保障,本席等建請吳萬福區長親自主持,就全區範圍已經劃定為國土保育區、農業發展區或城鄉發展區内土地,包含農舍、工寮、圈舍、倉庫、蓄水、車棚等造作物設備設施,於民國105年5月1日前即已存在使用事實者,無論居民申請清查土地有無租約,造作物有無申領證照,均應進行國土功能分區土地、地上建物與定著物清查記錄做為未來輔導物權合法取得與維護權利之依據。
五、為節省人力物力,建請公所製作清查作業範本,内含簡易申請表格,經代表會審議通過後,由公所輔導本區各鄰居民就其現耕使用土地自我申報、里辦公室負責清理核查、區公所負責複查確認等分層負責方式,分四階段實施進行:
(一)、第一階段(宣導與申報):和平區公所組訓清查作業專案執行團隊,制定輔導居民填寫申報表格注意事項,並將清查作業表格範本演練純熟後分發到各里辦公室,由各里以鄰長為最基層執行單位進行宣導,並輔導各家各户區民按範本表格規定内容填寫,填寫後完成後,由鄰長統一送到各里辦公室收件,由里辦公室邀集里内作業團隊進行清理核查。
(二)、第二階段(受理收件後進行清理核查):各里辦公室收到鄰長統一送達該鄰居民申報案件後,應由里長召集里幹事、鄰長、土審委員、田間調查員、社區發展協會幹部分工負責,分批逐户赴其申請土地現場與申請户居民進行詳實清理核查。
(三)、第三階段(複查確認):各里辦公室清理核查完成後,由里長匯報和平區公所,再由區公所安排建設、民政、土管、產觀、行政等各課室選派專案人員赴各里辦公室,分組分工做好各鄰各家各户的資料複查確認。
(四)、第四階段 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以前,完成全部作業,並依規定向上級機關完成必要的報備手續。
(四)之1、複查確認完成後,公所要發給本區居民每家每户應收到一份公所印信完整的核查檔案可供永久資料存檔。
(四)之2、執行方案圓滿完成任務後、公所應做出實施成果檢討回報代表會,並共同對績優課、室、里、鄰單位、人員進行有功人員表揚。
六、其他應請注意事項
(一)、有關清理清查作業準備、實施程序及所需經費,請公所儘快擬定,涉及租地造林地部分與林業保育署台中分署協商合作方案,並提交下次代表會臨時會審議。一旦清查工作展開後,無論是原住民部落、漢人聚落、微聚落或獨立户的都要逐一清理核查,核查務必認真確實。無論申請清查土地有無租約,均必須核查到滴水不漏,萬無一失,並依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辦理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作業要點】把握時效,輔導本區民衆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編定或更正編定各種土地(特別是建築用地)使用作業事宜。
(二)、《國土計劃法及國土功能分區規定》實施後,《區域計劃法》及其子法,都將被廢止。《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也有可能因與《水土保持法》功能重叠被廢止。《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係《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母法,母法被廢止後,子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也會跟著母法廢止而失去效力。因此,無論是保留地或租地造林地無租約者,都已具備《土地法》耕墾完竣及《民法》占有時效完成等準物權登記的請求權,本區公所依法應予保護。因此,和平區公所和任何機關均不應利用重大法律政策調整的前夕,再以無權占用或違反《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暴政理由,趁火打劫,打撃閩客漢族人民的生存生計權利。
辦法 經提報大會審查通過後,請和平區公所儘快拟制具體執行方案實施,以確保本區居民生命財產權益。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

照案通過。

市政分類 一般行政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3-26
  • 發布日期: 2025-03-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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