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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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區公墓暨納骨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中第十六條之一、本區公立納骨牆使用依層別高度不同收費標準如附表。基於部落與納骨牆共生共存於地方收費標準理應降低,以符實需,建議修正收費標準(如附表-修正前、後)。 二、 另本區公墓暨納骨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中第十七條六、舊墓更新計畫起掘之骨灰(骸),得免收使用費。但以本公所指定位置為限,不得任意選擇;建議修正增加為「六、舊墓更新計畫起掘外應將納骨牆於新建中往生之先人暫厝第五公墓或於他地之公墓者之骨灰(骸),得免收使用費。但以本公所指定位置為限,不得任意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