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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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區設置河濱運動公園顧名思義,其目的為能推廣並提供區內民眾、機關團體場 域從事運動相關活動,有助於提升本區區民、機關團體成員鍛鍊強健體魄,增進 團隊默契及向心力,除此亦可藉由廣大場域便於辦理其他教育、文化之公益活動並提供臨時停車空間,合先敘明。 二、 公所為場域管理機關訂定「臺中市和平區河濱運動公園使用管理辦法」為其職責所在,其中收取使用費用除考量資源有效使用與財政收入並重外,更應著重本區資源場域缺乏特殊狀況以服務為導向,而制定合情合理合法之管理辦法,以利民 眾權益。 三、 另有關申請使用者應具維護暨維持公園原良好公物狀態之義務,倘違反是項義務,其應負之狀態責任是否有相關配套規範或限制,另事涉罰則之情事公所如何因應;按地方制度法相關法規本區並無制定罰則或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之權責,抑或者僅能消極式的道德勸說並無實質強有力嚇阻之行政行為,爰此應如何訂定核 屬立法程序技術之有效管理之辦法;再者,審查該場域為行水區,其本質係屬運動「公園」,顯與其他相關法令相牽連,非僅為單純運動之場域,是以訂定本辦法, 防免法令相扞格,亦應審酌內容為宜。 四、 總上,公所訂定使用管理辦法,其中涉及收取使用費用,考量本區特殊地區,攸 關民眾權益,為使該管理辦法能合情、合理、合法制定,為求謹慎並能體察民意,請公所以自治條例定之,並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送本會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