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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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早期林務局(現林保署)轄下的暫准建地只需跟林務局申請改建,必要時申請簡易水保之後就得興建;之後林務局要求興建房舍需取得建照,但民眾在申請的過程中處處碰壁,從建築線公所就無法認定!問題一堆要如何解決?還有時限! 二、 已解編林班建地房舍現已屬國有財產局,但也面臨相同的問題!面臨國土計畫法-未來房屋需取得合法的建築執照跟使用執照(違法檢舉),都必須要有建築線與臨路及建蔽率等問題! 三、 國土計畫法之執行原住民區市府均有關注,惟住在原住民區之平地人似乎變成三等公民無人關心,最弱勢偏鄉族群的我們-房舍怎麼辦?我們都想合法,不然任何合法的營利謀生行為都不得在我們的土地上執行還面臨無止境的檢舉罰責!還我最基本的居住正義-請區公所協助並轉陳相關單位解決,以維護本區民居住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