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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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所113年5月份第1次區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旨掲自治條例於104年6月29日公布制定公布,其後歷經3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12年8月7日。為因應本區公墓更新計畫興建納骨牆,爰擬具「臺中市和平區公墓暨納骨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修正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因應本區公墓更新計畫興建納骨牆,配合修正自治條例名稱。 (二) 新增出生後曾設籍本區且居住十年者以上之區民認定資格(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款) (三) 新增納骨塔暫奉置收費標準及管理措施。(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四) 因應本區公墓更新計畫興建納骨牆,新增納骨牆及樹葬植存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 (五) 因應本區公墓更新計畫興建納骨牆,新增舊墓更新計畫起掘之骨灰(骸),得免收使用費。但以本公所指定位置為限,不得任意選擇。(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六) 新增神主牌位、樹葬植存及暫奉置應備資料。(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七) 配合條例名稱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章、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