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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第18次臨時會
議事錄-提案
屆別
第2屆第18次臨時會
總編號
第會389號
分類別
土地
編號
第289號
提案人
吳天祐
連署人
楊淑青
王秋助
徐裕傑
蕭有祥
案由
建請和平區公所針對本區民眾被告無權占有公有地必須返還土地乙節,應遵照原民會指出僅對「因被告(非原住民)非法占用原住民保留地且有違規使用情形」者提起訴訟,並為減少爭訟,希望以和平方式處理,只要被告有意願和解並能提出具體改善方案者,原民會願與被告達成和解或撤回訴訟之指示,請遵照辦理。
理由
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8月2日原民土字第1100044010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 該函說明四之(一)指出提出訴訟的前提必須有非法占有事實且有違規使用情形,例如林業用地種植檳榔、山坡地違建民宿溫泉、違規作露營場使用等才提起訴訟。因此,以往被起訴者並無以上列舉違規情事或已經改善者,和平區公所應遵照原民會指示撤回訴訟或與被告達成和解。
三、 原開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有關農業事項,中央由行政院農委會合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所以被告使用公有山坡地是否違規?是否告發的認定應屬於農委會業務,而非原民會。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修正實施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再根據原開辦法第28條第三項規定非原住民在本區內設有戶籍者,得租用0.03公頃自住房屋基地。因此現有原保地上的農舍不應在違規使用列舉項目之內,不應為被起訴的理由。
辦法
大會決議通過後,請和平區公所遵照執行撤訴或和解。
審查意見
因提案代表未出席本次會議,為表尊重,本案留待下次會議再審。
大會決議
因提案代表未出席本次會議,為表尊重,本案留待下次會議再審。
市政分類
一般行政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7-18
發布日期:
2022-07-18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民代表會
點閱次數: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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