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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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臺中市政府111年1月21日府授經公字第1110019710號函核定辦理。 2. 本計畫核定總金額為新臺幣5,468,000元,(中央補助:3,772,900元、地方配合款:1,695,100元), 3. 本案中央補助款經貴代表會111年3月7日和平區代字第1110000148號函同意墊付辦理勞務發包;另地方配合款1,695,100元,經本所多次函請臺中市政府協助,近日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1年3月31日中市經公字第1110015544號函覆需提111年度預算審查委員會程序辦理(惟111年度是否增開追加減預算會議及通過審查尚不可知)。 4. 本區仰賴簡易自來水供應民生用水,又核定工程補助經費案件爭取不易,為避免因執行期程落後遭撤案影響供水系統改善及建置,惠請貴代表會同意地方配合款由本所區庫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數支應,倘獲同意補助,再依規定辦理轉正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