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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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臺中市政府111年1月3日府授經公字第1100346621號、111年2月7日府授經公字第1110026902號函核定辦理。 2. 本次核定工程計四案,總經費:45,563,000元,說明如下: (1) 水汶站簡易自來水工程,核定金額:新臺幣13,180,000元。(中央補助:9,094,200元、地方配合款:4,085,800萬元)。 (2) 博愛里谷關簡易自來水工程,核定金額:新臺幣6,850,000元。(中央補助:4,726,500萬元、地方配合款:2,123,500萬元) (3) 梨山里松茂社區簡易自來水工程,核定金額:8,603,000(中央補助5,936,100、配合款2,666,900) (4) 南勢里簡易自來水工程,核定金額:16,930,000(中央補助11,681,700、配合款5,248,300) 3. 上述案件中央補助款計31,438,500元業經貴代表會111年3月7日和平區代字第1110000148號函同意墊付辦理勞務發包;另地方配合款14,124,500元,經本所多次函請臺中市政府協助,近日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1年3月31日中市經公字第1110015544號函覆需提111年度預算審查委員會程序辦理(惟111年度是否增開追加減預算會議及通過審查尚不可知)。 4. 本區仰賴簡易自來水供應民生用水,又核定工程補助經費案件爭取不易,為避免因執行期程落後遭撤案影響供水系統改善及建置,惠請貴代表會同意地方配合款由本所區庫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數支應,倘獲同意補助,再依規定辦理轉正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