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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第15次臨時會

議事錄-提案
屆別 第2屆第15次臨時會
總編號 第會327號
分類別 建設
編號 第327號
提案人 王秋助
連署人 陳志勇
徐裕傑
蕭有祥
案由 有關和平區谷關段144-3、487-1號等土地,無端遭編列機關消防預定地案,特陳情請貴會促請上級撤銷以維民權益與生計。
理由 一、 旨揭土地係經合法程序於民國78年由和平鄉公所核准民承租在案。
二、 民國80年間在未經居民同意下,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明知谷關消防小隊已蓋建完成固定隊部辦公大樓使用(座落於谷關警察派出所旁如附件相 片),竟還編列旨揭所列土地,致使居民無法利用營生,嚴重影響民眾生計。
三、 119谷關消防分隊依規定之編列人員、裝備等,以目前使用之隊部辦公大樓已足足有餘,且與警察派出所比鄰而建警消相互支援,對任務執行確有 其必要性(綜觀目前和平區內上自警察分局消防分隊下至各派出所消防分 隊,均為警消相鄰建置,旨在警消一家便於相互支援、協調,共同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所編列之消防預定地遠離警察派出所及現使用消防小隊隊部至少1公里,實有不妥。
四、 民眾遭編列消防預定地座落於谷關地區入口處,台八線旁為交通出入要道,因地形限制,該段車道路面狹窄無法拓寬,一旦消防小隊進駐該處,將造成交通瓶頸,嚴重妨害遊客、民眾及人車之通行安全。
五、 編列機關預定地之目的,不外乎新建單位或擴大編制而提列需求,然依事 實狀況分析,谷關消防小隊所轄區域近十年來發生火災之次數與規模,並無擴大編制之需要,以其現有之編制、辦公大樓,加上和平消防隊迅速支援,應付其任務執行已綽綽有餘,若冒然實施增列土地建設,社會各界及 普羅大眾必指浪費公帑、擾民困民,確有必要審慎而為。
辦法 大會通過後,請區公所轉陳相關機關撤銷本編列案。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

照案通過。

市政分類 一般行政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1-01
  • 發布日期: 2021-11-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民代表會
  • 點閱次數: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