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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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和平區農民土地存在一國三制四類現象,也就是說同一個國家同一個鄉鎮級的行政區內就有四類不同的土地權利人。其中第一類為原住民,土地由國家受配所有權,不用買,不用繳租金,還年年有禁伐補償可以領,為一等人;第二類為有林班地租約但不用繳納土地租金的漢人,為二等人;第三類是有山地保留地或國產署土地租約但必須繳納租金的漢人,為三等人。第四類則是沒有租約保障的保留地或林班地耕墾人,屬於權利待定者,為四等人。除了一等人享有特權之外,其他二、三、四等級的人都有不同程度的權利救濟需求。 二、本區内農民耕作使用土地以同為公有地的林班地和山地保留地生產果實作物為大宗。林班地部份原有的果實分收金制度(林務局20%,林農80%),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必須遵守國際共同保護農業生產者義務,林務局已經放棄果實分收金收取,果實收入全部歸林農所有。中國大陸鄉村土地全部實施公有制,歸集體所有,但集體發包給農民個體戶承包使用之租金也於加入WTO後,全部放棄收取。唯獨台灣異類,仍對直接從事生產者課徵租稅,屬於不當剝削。 三、為符合國際保護農民於生產土地不徵收税負之潮流,用以降低閩客漢族農民生產成本,減輕轉嫁消費者負擔。本席建議和平區公所自明年度起,無論有無租約,一律停止原住民(山地)保留地租金或使用補償費的收取。 四、除非另有其他權利保障,否則原有租約者仍擁有租約(但無租金)保障之使用權利。 五、至於因此減少財務收入部份,建請和平區公所立即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手辦理建築用地分割整理,並為適法之用途編定,再輔導現有居民房屋合法化後,由課徵地價税和房屋税取得合法的稅收挹注。 六、關於原山地保留地租金收入向為地方鄉(區)財務收入之一,不歸中央機關所有,爰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自治事項提出,敬請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