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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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區漢人佔總人口數約65%,由於受到原住民保留地劃設限制,致土地產權不清晰,特別是建築土地部份,嚴重制約了本區繁榮與發展,亟待和平區公所加緊改善。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漢人每戶得租用0.03公頃土地為建築用地。 二、以往和平區公所怠於民眾建築用地之測繪分割管理,致漢人雖有0.03公頃建築土地租用權利,但幾乎都未能得到合法租用權利。 三、居住正義與生存權和財產權同等重要,均為人類最基本權利,依憲法第23條規定,任何法律不得限制。本席要求和平區公所對目前已承租有案,而其地上附有建物及工作物者,應一律按原有租約習慣准予續約,不得蠻横要求民眾先拆除地上建物及工作物後才得以續約;否則因此造成民眾無租約狀態之全部後果,應由和平區公所全部承擔。 四、俟和平區公所有能力對本區内所有民眾使用土地之地上建物及工作物基地辦妥分割,並將其使用編定註記為乙或丙種建地後,再要求民眾辦理分立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