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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第3次定期會

議事錄-提案
屆別 第2屆第3次定期會
總編號 第會212號
分類別 土管
編號 第212號
提案人 吳天祐
連署人 王秋助
徐裕傑
蕭有祥
案由 建請和平區公所對願意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保留地,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應予受理申請並逕予辦理租約。
理由 一、 本區內尚有很多漢族農民使用原山地保留地歷時數十載,惟因諸多政策因素,致迄今尚未有合法使用權利登記,農民受困,政府詞窮,兩受其害。
二、 本席查找相關法律條款,認為原山地保留地係屬公有非公用不動產,所有權屬於行政院管轄;財政部依「國有財產法」第9條規定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務;原住民族委員會係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受託代為管理機關,理應遵循「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
三、 既然「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一項第二款明確規定「民國82
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則在原山地保留地未依法解除之前,和平區公所自應積極受理並逕予核准出租為妥。
辦法 大會審議通過後,請和平區公所積極受理申請並逕予核准出租,用以增加本區自主財源,也可暫時疏解民困。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

照案通過。

市政分類 一般行政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6-23
  • 發布日期: 2020-05-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民代表會
  • 點閱次數: 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