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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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鑒於原住民族基本法對原住民族土地和部落會議的用詞和定義涉及傳統領地主張的排他性意涵令人憂心。為促進本區經濟良性發展,避免族群衝突發生,並維護本區閩、客漢族(含外省第二代)區民權利不受侵害,爰特提出本建議案。 二、 凡是原住民在取得所有權前,即為耕作權或使用權轉讓而交 付閩、客漢族使用之土地,推論受讓方並無竊占公有地之犯意,且符合民法第946條轉移占有交付使用之效力,應受法律保護;至於與中華民國所有權之關係,允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第4項關於國家土地資源整理與分配,包括本區和平區公所在内的各級政府均應以扶植自耕農與自行使用土地人原則逐步使區定民族都可依法取得所有權,不受原住民族基本法與相關職權命令之限制。 三、 本區三大民族在經濟方面應同享偏鄉地區福利待遇。泰雅族既有福利待遇來自中央輔助部份,閩、客族群應予尊重。 四、 在本行政區內,和平區公所於土地、經濟事務方面的行政行 為,必須基於平等國民待遇,權利義務一律平等;同性質政務採同一標準對待,不得有幾家歡樂幾家愁的差别待遇發生。 五、 和平區公所應擬定計劃,宣導各區定民族區民,無論在公法或私法範圍内,特别是對於現耕使用土地人權利保護部份,應該彼此尊重,互相不侵犯;以上土地事務及於台中市新社區劃設有保留地區域人民之權利。 六、 本議案符合地方制度法第二0條第一項第九款法律保留自治 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