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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第5次定期會

議事錄-提案
屆別 第1屆第5次定期會
總編號 第會373號
分類別 產觀
編號 第373號
提案人 羅清輝
連署人 蘇慶祥
楊淑青
案由 本案區公所於106年3月6日和平區產字第1060003491號函:「本所自106年3月1日起停止受理貨源生產證明申請案,請惠予公告周知轄內農友」乙案,建議區公所與農會檢討考量,申請貨源生產證明重疊性作業,建立管理機制,期能順應民情及提升服務品質。
理由 一、依據公所於106年3月6日和平區產字第1060003491號函:「本所自106年3月1日起停止受理貨源生產證明申請案,請惠予公告周知轄內農友」乙節,經居民陳情依據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規定:二.申請資辦法1.(2)貨源生產證明(請至各農會或鄉鎮市公所開立)(如附件)。
二、本案區公所逕行停止農民受理貨源生產證明申請,爰自106年3月1日起旨揭申請案回歸農產運銷業務主管機關(和平農會),確實有瑕疵,應先行與農會及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洽談後,屬主管機關農會的管理機制,且經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作業規定修正後,始停止農民受理貨源生產證明申請轉由農會辦理方屬正確的作業流程。
三、建議區公所深度檢討考量後,釐清申請貨源生產證明的管理機制權屬,經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作業規定修正後,始 停止農民受理貨源生產證明申請轉由農會辦理。
辦法 建請大會通過後,請區公所深度檢討考量,釐清申請貨源生產證明的管理機制權屬,經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作業規定修正後,始停止農民受理貨源生產證明申請轉由農會辦理。
審查意見 照原案通過。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市政分類 一般行政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01
  • 發布日期: 2017-05-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民代表會
  • 點閱次數: 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