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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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所於106年3月6日和平區產字第1060003491號函:「本所自106年3月1日起停止受理貨源生產證明申請案,請惠予公告周知轄內農友」乙節,經居民陳情依據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規定:二.申請資辦法1.(2)貨源生產證明(請至各農會或鄉鎮市公所開立)(如附件)。 二、本案區公所逕行停止農民受理貨源生產證明申請,爰自106年3月1日起旨揭申請案回歸農產運銷業務主管機關(和平農會),確實有瑕疵,應先行與農會及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洽談後,屬主管機關農會的管理機制,且經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作業規定修正後,始停止農民受理貨源生產證明申請轉由農會辦理方屬正確的作業流程。 三、建議區公所深度檢討考量後,釐清申請貨源生產證明的管理機制權屬,經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作業規定修正後,始 停止農民受理貨源生產證明申請轉由農會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