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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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查自61年至89年間「農發條例、森林法」及立法院決議對上述土地處理問題都曾經有詳細規定,內容規定事實俱在,卻在民國89年從上開法律中刪除,改由法律位階較低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等規定並回歸所謂的各主管機關所訂法令進行規範,致使漢族農民失去了合法取得使用權和所有權法律依據,嚴重影響農民權益,違背信賴保護原則,迄今沒有任何行政救濟。 二、 長期以來政策朝令夕改,嚴重漠視同為中華民國國人的漢族農民權益,確實造成本區甚至全臺灣涉及山坡地行政的所有原住民地區人心惶惶,直接構成侵犯農民基本生存權和財產權。 三、 為穩定農業生產秩序保障農民生存和財產權,徹底圓滿解決這些歷史遺留下來的棘手問題,建請區公所召開「臺灣地區林班地、山地保留地和國有山坡地等歷史遺留問題與解決方案座談會」,並透過座談會達成共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