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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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國76.3.24葉國良君成立雪影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並於75、76年間取得土地准租在案,88.4.9公司改組更名雪山花園農場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葉玉錦。 二、 民國88.6.8承租案於前和平鄉第54次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共計488、527、528、529、530、531、532、533、534、534-1、534-2、534-3、534-4、534-5地號共計14筆,並經前臺中縣政府備查在案。 三、 為俾利公司經營目標,努力建設園區,惟88.9.21大地震,震垮園區建設,耗資重建卻又於民國93.7.2遭遇大水災,園區再次重創,經公司股東決議暫停園區建設,以維護地力及生態。 四、 期間仍持續保留並繳納園區電費至97.8.11,經過多年休養生息,本園區生態保護有成,民國97.8.22前臺中縣政府、和平鄉公所承辦人員會同至本園區會勘,園區內油桐、杉木及肖楠生長健壯林相完整且園區內有溫室育苗培育場一棟(雪山段534-2地號內)。 五、 雪影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雪山花園農場股份有限公司)76.3.24既已取得土地准租,且民國88.6.8承租案經前和平鄉第54次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前臺中縣政府備查有案,土地權源已臻明確,雖經歷過921大地震及水災,為考量生態保育暫停園區建設,但未放棄原有權益及經營之目標,基於法、理、情及公司信賴保護,為維公司應有權益,建請區公所審酌並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