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
一、 和平區目前有泰雅原住民、閩南、客家、外省籍新住民(原住民佔1/3弱),形成了全台罕見的一區多族群融洽共治原住民地區。 二、 對於原住民地區政策規定,隨著時代及潮流更迭改變其作法卻無視過去政策推廣及民眾努力耕耘付出之歷史過程,現竟以保護原住民權益或水土保持相關議題逕而單方獨斷不視現況發展情形,制定不合現況、不公平、無正義之規定。 三、 原住民地區或原住民保留地之政策宗旨為保障原住民生活、經濟及維護特殊文化、風俗、習慣,以保護重要珍貴的資源,跟隨時代潮流,我們尊重政府推動政策美意。然是否在推動政策時應檢視各地區特殊情況,除了制定通盤一致性之規定,更要視各地區特殊狀況制定特別的規定,以符合現狀使政府便於管理,讓民眾樂於遵守。 四、 為正視並解決本區原住民保留地延宕許久的問題,並負起政府對原住民地區政策推動缺失之責任,建請區公所函請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應重新全面釐清84年主管機關所清查之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現況情形,視各地區不同情形給予現況使用人合法之承租權利以保障應有之權益,或依據政府補償相關規定對於現況使用人於原住民保留地上改良之農作物進行補償,而收回使用土地,使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更能正確掌握及管理原住民保留地,且能依法取得租金,增加國庫收入,更能增進本區進步及繁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