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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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之二條之規定,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清潔隊業務回歸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屬之和平區清潔隊改隸屬於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以下本所)管轄,為臺中市和平區清潔隊,並依該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其組織規程由本所定之。 臺中市和平區清潔隊組織規程由本所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和平區人字第一○三○○二二七六七號令訂定,並經考試院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以考授銓法五字第一○四三九二五五二八號函同意備查在案,惟尚需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並調整其後條次,並應業務需要,增列辦事員一名。 本組織規程,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應業務需要,增設辦事員一名。(第四條) 二、修正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第五條) 三、修正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第六條) 四、配合考試院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第七條) 五、本組織規程修正部份,自發布日施行。(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