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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第1次臨時會

議事錄-提案
屆別 第1屆第1次臨時會
總編號 第會049號
分類別 行政
編號 第049號
提案人 羅清輝
連署人 蘇慶祥
林鶴年
案由 建請區公所檢討約聘僱等進用人員仍須送予市府(人力審查小組)核定乙案,顯有違憲法賦予權力分立之精神及地方自治之相關法制及其法理,並惠請區公所與市府法制機關協商其適法性。
理由 一、 按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373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地方制度法第 83之2~83之8 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項,爰有其準據回復具公法人地位之自治團體,另公法人其人事、財政權乃為憲法層級所賦予之權利,不容受到限制或干擾,否則以無效論處。
二、 承上,法之優越性觀點論處,倘「送予市府核定乙案」僅以行
政命令(公文、書函等)態樣方式處置,顯與法之優越性相扞格,核與相關法制顯為不符;另查地方制度法第83-2條第2項載明:「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既然縣市合併前無須送予縣府核定,回復公法人自治團體送予市府顯有違法之疑義。
三、 綜上,惠請區公所重新檢討並與市府法制機關協商適法性。
辦法 大會通過後請區公所採納辦理。
審查意見 照原案通過。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市政分類 一般行政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4-28
  • 發布日期: 2015-01-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民代表會
  • 點閱次數: 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