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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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落實原住民自治相關規定,臺中市政府爰於103年12月5日以府授法規字第1030250540號令訂定「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組織規程」及「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編制表」。 2.查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第2項規定,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次查地方制度法第62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3.綜上,訂定「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編制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