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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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區博愛里里民張金池先生耕作谷關段57號保留地時間超過40年,目前卻因案涉訟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受控理由是違反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内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之罰金」和第四項「第一項未遂犯罰之」規定。前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指之開發,包括農業開發、採取土石、修建道路、溝渠和開發建築用地等事項。 2、按張金池夫婦兩人均為人忠厚老實農民,深得鄰居讚賞。九二一大地震時,其原住房屋因地震嚴重受損,並因煤氣爆炸,引發大火燒毀。經公所調派機具於災區全面整地時一併被拆除。事後張金池夫婦委託包商依照「九二一震災後重建暫行條例第20-1條第一項」規定,於受損農地上就地重建房屋使用。 3、從張金池先生提供的土地使用補償費和房屋税繳納證明看來,張金池先生在使用土地乃受有和平區公所默認,非為擅自墾殖。其災後重建房屋雖建在農地上,亦屬災後重建暫時條例所允許。在本區里民中應該稱得上是守份守法的模範里民。如今受到法律指控,難謂没有受到誤會和委屈。 4、本席曾經於法院開庭時前往旁聽,發現張金池現有房屋係依「九二一震災後重建暫行條例第20-1條第一項」規定在受損農地上自行重建,以及依本區公所規定均如期繳納土地使用補償費和房屋税等守法之事實並没有在法院 審理時得到妥適的答辯説明。以致受到「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並在耕地上興建農舍」之指控實在是誤會,很受委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