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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第6次臨時會

議事錄-提案
屆別 第2屆第6次臨時會
總編號 第會188號
分類別 建設
編號 第188號
提案人 吳天祐
連署人 楊淑青
王秋助
蕭有祥
徐裕傑
案由 建請和平區公所發給本區博愛里里民張金池先生證明其現有房屋係依「九二一震災後重建暫行條例第20-1條第一項」規定自行重建無誤之證明函案。
理由 1、本區博愛里里民張金池先生耕作谷關段57號保留地時間超過40年,目前卻因案涉訟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受控理由是違反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内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之罰金」和第四項「第一項未遂犯罰之」規定。前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指之開發,包括農業開發、採取土石、修建道路、溝渠和開發建築用地等事項。
2、按張金池夫婦兩人均為人忠厚老實農民,深得鄰居讚賞。九二一大地震時,其原住房屋因地震嚴重受損,並因煤氣爆炸,引發大火燒毀。經公所調派機具於災區全面整地時一併被拆除。事後張金池夫婦委託包商依照「九二一震災後重建暫行條例第20-1條第一項」規定,於受損農地上就地重建房屋使用。
3、從張金池先生提供的土地使用補償費和房屋税繳納證明看來,張金池先生在使用土地乃受有和平區公所默認,非為擅自墾殖。其災後重建房屋雖建在農地上,亦屬災後重建暫時條例所允許。在本區里民中應該稱得上是守份守法的模範里民。如今受到法律指控,難謂没有受到誤會和委屈。
4、本席曾經於法院開庭時前往旁聽,發現張金池現有房屋係依「九二一震災後重建暫行條例第20-1條第一項」規定在受損農地上自行重建,以及依本區公所規定均如期繳納土地使用補償費和房屋税等守法之事實並没有在法院
審理時得到妥適的答辯説明。以致受到「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並在耕地上興建農舍」之指控實在是誤會,很受委屈。
辦法 經本會審議後,建請和平區公所盡快(三日内)發函張金池先生,證明其現有房屋「雖建在農地上,但係依九二一震災後重建暫行條例第20-1條第一項規定自行雇工建築,當時重建土地並無違反該條例規定。且都有依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和房屋税屬實。」讓張金池趕得上3月25日開庭時呈堂證供之用。諸多關注本案區民必同表感激。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

照案通過。

市政分類 一般行政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4-27
  • 發布日期: 2020-03-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民代表會
  • 點閱次數: 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