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區民代表會為本區最高民意機關,監督區政並協助規劃區政發展藍圖,區民代表會由全區民依法選舉產生計十一名,代表會編制有秘書一人,組員二人,
處理日常事務。每位區民代表均能克盡職責,樹立民主風範,發揮議事功能。代表會職權如下:
1、接受人民請願。
2、審議區決算報告。
3、議決區預算。
4、議決區規約。
5、議決區臨時稅課。
6、議決區財產之處分。
7、議決區公所提案事項。
8、議決區民代表提案事項。
9、議決區公所組織規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10、其他依法律、中央法規或省、縣自治法規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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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代表會-代表會介紹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06
- 發布日期: 2020-02-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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